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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九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赴台短期交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8-12 点击数:

为切实推动海峡两岸教育交流与人文互动,充分利用台湾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和方便威九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赴台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流学生及交流

第一条本办法之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在校学习期间赴台短期学习、交流的本校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之交流是指学生按照威九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官网与台湾相关大学所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在规定学制内赴台大学学习,方式主要是交换学习。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学生录取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公开选拔的方式,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项目要求在学院推荐基础上择优确定交流学生名单。

第四条学生必须思想品德优秀、身心健康,无过错(未有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学业成绩积点大于2.50,无不及格科目,且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具备在台湾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六条学生赴台时应为在威九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注册学习的大二或大三年级,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者。

第三章 手续办理流程

第七条学生根据网上报名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在线打印学生学业成绩表,上交纸质版、电子版表格到所在学院。

第八条所在学院汇总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学业成绩与思想表现等签署推荐意见,进行排序推荐(排序推荐表需加盖学院公章),并报教务处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九条根据台湾相关高校提供的交换生名额及录取要求,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参考学院推荐表进行学生拟定录取,并将拟定录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最终录取结果以台方高校通知为准)。

第十条拟定录取学生按照要求填写赴台申请电子表格、准备相关电子材料,并将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将材料通过E-mail及邮寄方式发送到台方高校,台方学校根据申请人资料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并办理入台证。

第十二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省台办申请赴台批件(审批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并组织被录取学生赴省台办参加行前培训会议,认真学习赴台相关要求 及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赴台批件下达后,被录取学生按照公安局“办事流程”的指导,准备好办理台湾通行证所需相关文件,赴户口所在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通行证手续。

第十四条根据台方所发选课通知,被录取学生用指定账户(台方高校发放)登录选课,选课务必于台方高校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四章 赴台事宜管理

第十五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确定拟定录取学生名单,并向台方高校推荐交流学生,协调和对外联络,并指导、协助学生办理赴台手续。

第十六条学院负责交流学生的推荐与在台期间的联络。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赴台、在台及返校过程管理,每月一次汇总学生表现情况并交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学院指定专业教师给予学生选课指导。

第十七条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学生赴台前须与学校签订《威九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在读本科生自费出境留学协议书》。

第五章 学生赴台留学守则

第十八条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威九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的协议。

第十九条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大学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布不当言论。学生因违反所在地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学生在台学习期间,要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所修学分应不少于18学分,平均分不低于75分。

学生要按时上课或参加其它学习环节,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要根据当地大学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同时向威九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带队教师请假。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按当地大学规定时间作息,晚上按时回宿舍休息。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台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要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按时返回学校,要认真总结在台学习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不低于2000学习心得),同时到学院和教务部门办理课程对接、置换等事项,做好下学期的选课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出现伤害事故按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所签协议及有关保险规定处理。

第六章 学生的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赴台学生须办理停学保留学籍手续,未办理手续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在外时间,按期返校并办理复学手续;未按期返校或按期返校而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接收台方高校开具的成绩单,并根据台方高校意见出具准予学分互认文件,交由各学院教学秘书统一保管。各学院收到成绩单及学分互认文件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办理学生学分互认。

第二十八条以下几种情况,港澳台事处办公室不出具学分互认证明,学院不予学分互认:

A.没有修满18学分的;

B.平均分没有达到75分的;

C.不遵守相关纪律及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

D.赴台报告不合格或是没有上交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赴台期间威九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相关费用的缴纳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学校文件冲突,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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